・嘉義市政府提供補助給在嘉義市立案登記的寺廟及宗教團體,用於舉辦宗教民俗、藝文、祭典節慶、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等相關活動。補助金額以專案簽核為原則,最高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的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申請單位需在活動兩週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提出申請,並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請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經向嘉義市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准予補助項目包含業務費(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什支費(紙杯、錄、攝影、照片等)、廣告宣傳費(海報、旗幟、宣傳手冊、廣告費)、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申請方式:向嘉義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銷請款需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
・注意事項: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