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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活動補助

財經金融 嘉義市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內容簡介】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提供補助,旨在支持嘉義市內已立案登記的寺廟及宗教團體。此補助範圍涵蓋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以及其他民俗或政策性宗教聯誼活動。申請單位需於活動二週前提出申請,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的 50 %,並以年度預算為上限。核銷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之宗教性團體
・不可申請:同一項目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經停止受理補助申請者;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經停止受理補助申請者;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准予補助項目: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什支費(含紙杯、錄、攝影、照片等)、廣告宣傳費(含海報、旗幟、宣傳手冊、廣告費)、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獎金
・申請方式:應於活動二週前檢附書表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提出申請;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文件辦理核銷請款
・注意事項:受補助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接受補助宣導費之宗教團體,應於相關宣導文宣或宣導品上明確標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期間】

活動二週前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立案證書影本、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適用)、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核銷請款時檢具)、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核銷請款時檢具)、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核銷請款時檢具)、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至少 6 張,核銷請款時檢具)

【聯絡方式】

電話:(05)2254321 轉 340|地址:60006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

資料來源:https://civil.chiayi.gov.tw/cp.aspx?n=6703#CCMS_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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