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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寺廟及宗教團體活動補助

綜合津貼 嘉義市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內容簡介】

・嘉義市政府提供補助,支持在本市合法登記的寺廟及宗教團體舉辦各類活動。補助範圍涵蓋宗教民俗、藝文、祭典節慶、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等相關活動。每項活動的補助金額最高可達該計畫總經費的 50 %,並以年度預算為上限。申請單位需在活動舉辦前 2 週,檢附申請函、立案證書影本、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等文件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提出申請,以鼓勵宗教團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與文化推廣。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之宗教性團體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已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且同一項目重複申請
・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業務費:包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業務性支出
・什支費:包含紙杯、錄影、攝影、照片等與活動有關的什支費
・廣告宣傳費:包含海報、旗幟、宣傳手冊、電台或電視廣播等廣告費
・其他經嘉義市政府核准的費用
・申請方式:寺廟及宗教團體應於活動二週前檢附書表向嘉義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准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文件函報嘉義市政府辦理核銷請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經核定受補助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嘉義市政府核准後辦理;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嘉義市政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受補助單位應隨時接受嘉義市政府查核;接受補助宣導費之宗教團體,應於相關宣導文宣或宣導品上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不予補助項目包含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獎金

【應備文件】

申請函(需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立案證書影本、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

【聯絡方式】

電話:(05)2254321轉340|地址:60006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沒有明確日曆日期,是根據活動時間點彈性申請。補助金額上限是計畫總經費的 50 %,並受年度預算限制,無固定金額。應備文件中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雖為行政樣板,但文案明確列為附件二且要求填寫,故列入。

資料來源:https://civil.chiayi.gov.tw/cp.aspx?n=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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