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為鼓勵嘉義市的體育團隊提升運動水準並培植優秀人才,特別提供經費補助,支持學生及選手參與國內體育競賽。補助對象涵蓋嘉義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高中(職)體育班學生,以及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的體育會或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單項體育委員會選手。補助項目包含膳雜費、住宿費和交通費,金額依競賽地點和成績有所不同,最高可獲全額補助。申請單位需在賽前向嘉義市政府核備,並於競賽結束後三週內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經費核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嘉義市政府核備之競賽報名人員,並為參加競賽實際下場之選手;隊職員人數限制:選手 20 人以上之職員以 4 人為限、選手 10 人以上 19 人以下之職員以 3 人為限、選手 2 人以上 9 人以下之職員以 2 人為限,選手 1 人之項目則職員僅 1 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代表學校或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嘉義市體育會或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選手,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嘉義市高中(職)體育班學生,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全國性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含資格賽)等全國綜合性運動賽事者
・不可申請:參加由嘉義市政府主辦(含指導)且在嘉義市轄區內辦理之賽事(全國綜合性運動賽事除外);未經嘉義市政府核備逕行報名參加者;事後報備者;已申請其他參賽補助者;預算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或相關核銷無法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者
・膳雜費:每人每天 400 元
・住宿費:競賽地點位於新竹以北、高雄以南、宜蘭、花蓮、臺東及外島地區者,每人每日 1,200 元
・交通費:本島原則以高鐵標準車廂票價(來回)計算,高鐵未能涵蓋範圍以最接近競賽地點可達之台鐵自強號站別計算,外島則依實際情形以船票(經濟艙)或機票(經濟艙)價位計算
・補助標準:參賽項目隊數 8 隊以上榮獲前 3 名者;6 至 7 隊榮獲前 2 名者;5 隊以下榮獲第 1 名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上述補助金額全額補助
・補助標準:未達上述標準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上述補助金額 7 折補助
・補助標準:邀請賽、選拔賽、排名賽、資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比照 7 折補助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應於賽前函送資料報府核備,競賽結束後三週內檢附相關資料報府核撥經費
・重要時間點:核銷應於接獲本府核定參賽補助函後二週內辦理,逾期不予撥款。預算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及相關核銷無法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銷者,原則停止受理該年度競賽參賽經費申請補助案件
・注意事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嘉義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如符合規定得申請住宿費補助而未申請,且經學校核准者,方得以實際乘車情形申請交通費補助
最高1,200元
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之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嘉義市政府核備之公文影本、賽程表影本(需於參賽項目明確註記選手姓名)、秩序冊或競賽規程影本(需明列指導及主辦單位)、成績證明書或獎狀影本(如有獲獎)、原核備報名表影本、各單項委員會代表本市參賽選手之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戶籍謄本、經費概算表(附件一)(嘉義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適用)、經費申請表(附件三)(嘉義市體育會、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及嘉義市高中(職)體育班適用)、領據(依核定金額製作)(除學校外)、印領清冊(附件六)(除學校外)、各項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七)(除學校外)、各項支用單據正本(除學校外)
電話:05-2254321#711|地址: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僅說明「賽前核備」和「競賽結束後三週內核撥」。附件一、二、三、六、七為申請及核銷表格,附件四、五為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聲明書及揭露表,依規定不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3658#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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