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提供花蓮縣受天然災害影響的農民,特別是林業相關業者,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農民若申報的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 以上,可依不同造林地、苗圃或竹類項目獲得每公頃 24,000 元至 50,000 元不等的現金救助。此外,也提供年息 1.04 % 的低利貸款,最高每公頃 320,000 元,用於造林復舊,貸款期限最長可達 20 年。申請人需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規定,並在災害公告後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林務局工作站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 以上者
・不可申請: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歷年,已接受救助者(救助以一次為限)
・造林地(一至六年生)現金救助:24,000 元/公頃
・造林地(七年生以上)現金救助:36,000 元/公頃
・林業苗圃現金救助:50,000 元/公頃
・竹類現金救助:36,000 元/公頃
・造林復舊低利貸款:最高 320,000 元/公頃,貸款利率年息 1.04 %,貸款期限最長 20 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 19 年
・申請方式: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低利貸款需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現金救助需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提出。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低利貸款若屆期仍有還款困難,可依規定再申請展延。擔保不足之農民,可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