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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津貼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內容簡介】

・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並穩定就業,勞動部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勞工受僱後,只要符合連續就業滿 30 日、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等條件,即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津貼依就業期間長短,每月核發 5,000 元至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此津貼旨在充實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並提高失業勞工的就業意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者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第 1 個月至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個月至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個月至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津貼發給標準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勞工受僱期間,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注意事項: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308-5231|地址:108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注意事項】

本津貼的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勞工受僱滿 30 日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並無固定的計畫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nt/tw/Article/17071111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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