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協助非自願離職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度過失業期間。符合資格者每月可領取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 6 個月;若年滿 45 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領 9 個月。此外,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扶養 1 人可加發 10%,最高加計 20%。申請人須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且於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申請時需備妥離職證明書、身分證件、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至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不可申請: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其薪資未低於申請人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生活居住處所未超過 30 公里);非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職業訓練或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者;參加職業訓練,非因需要變更現在住所,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而未參加者;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之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但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除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失業給付(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發給 9 個月
・眷屬加給給付: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 1 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 10%,最多加計 20%(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
・申請方式: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重要時間點: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注意事項: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不含眷屬加成)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其薪資未低於申請人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生活居住處所未超過 30 公里,而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者,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為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於失業認定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視需要主動安排就業諮詢、職業訓練或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等,申請人如非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或參加職業訓練,非因需要變更現在住所,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而未參加者,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之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停止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予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但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
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初次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背面影本(初次申請)、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初次申請)、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扶養眷屬者初次申請)、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受扶養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初次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失業再認定)、2 次(含)以上求職紀錄(失業再認定)、前一次「就業保險(再)認定收執聯」(失業再認定)、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失業再認定)
電話:02-2308-5231|地址:108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資料來源: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nt/tw/Article/1612051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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