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推出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僱用獎助,鼓勵民營事業單位、團體及私立學校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中高齡者(45至65歲)及高齡者(逾65歲)。雇主若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30日,可於90日內提出申請,並依受僱勞工年齡,每月分別獲得 13,000 元或 15,000 元的獎助金,最長可補助 12 個月。此計畫旨在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保障其經濟安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雇主於申請僱用獎助前及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受僱勞工至就業服務站推介時,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受僱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後確認無法推介就業者;受僱勞工年滿45歲至65歲(中高齡者)或逾65歲(高齡者);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受僱勞工
・不可申請:政治團體
・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每人每月發給 13,000 元,最長補助以 12 個月為限
・僱用逾65歲失業者:每人每月發給 15,000 元,最長補助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