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修訂「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增訂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後,該養父母可視為新生兒之父母,符合資格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若生母或生父本身不符合申請資格,養母或養父在完成收養登記後,若符合設籍規定,仍可申請。此外,若同性伴侶已收養第一個小孩,其後所生的第二個小孩,只要符合設籍資格,可視為第二名子女,核發 45,000 元生育獎勵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於戶政事務所辦妥收養登記;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
・生育獎勵金:若為同性伴侶所生之第二名子女,核發 45,000 元
・申請方式:於戶政事務所辦妥收養登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注意事項: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可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