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鼓勵市民生育並提高生育率,特別提供生育獎勵金。凡新生兒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其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十個月至申請時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或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且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即可申請。第一名新生兒可獲 40,000 元,第二名 45,000 元,第三名以後每名 50,000 元。申請人需在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特殊情況經核准可延長至一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於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臺北市;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十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或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且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新生兒之母;新生兒之父(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新生兒之監護人(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
・第一名新生兒獎勵金:40,000 元
・第二名新生兒獎勵金:45,000 元
・第三名以後新生兒獎勵金:每名 50,000 元
・申請方式: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發給;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2022/12/24 以前出生之新生兒,獎勵金金額依 2022/03/17 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2022/12/25 ~ 2023/04/03 期間出生之新生兒,獎勵金金額依 2023/04/04 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若已依 2022/03/17 修正施行之規定申請發給獎勵金者,由原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補發差額;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的情形:不符合申請資格、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逾申請期限;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撥付獎勵金的情形:不符合申請資格、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資料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