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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設置及措施補助,旨在鼓勵雇主為員工提供友善育兒職場環境。這項補助涵蓋新建或改善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以及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等多個項目。雇主可依據所申請的項目,獲得最高 5,000,000 元的托兒設施新建補助,或每年最高 600,000 元的托兒措施補助。申請對象為所有雇主,不限員工人數,但僱用 99 人以下者可獲優先補助。申請期間分為每年兩期,分別為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或 29 日)及 5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雇主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事業單位);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相同項目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3 年者;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且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 6 年者(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員工子女者除外)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聯合托育(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收托員工子女):得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上述托兒設施規定
・申請方式: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線上申請,或將申請書表以掛號郵寄至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查通過案件,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送勞動部審核;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查通過案件,應於每年 7 月 15 日前送勞動部審核;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撥款:第一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10 月 20 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送勞動部;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至 90 %;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第一期:每年 1 月 1 日 ~ 2 月 28 日(閏年為 2 月 29 日);第二期:每年 5 月 1 日 ~ 6 月 15 日

【應備文件】

申請書(哺集乳室為附件一之一;托兒設施/措施為附件二之一)、實施計畫(哺集乳室為附件一之二;托兒設施/措施為附件二之二)、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設施/措施適用,附件二之三)、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托兒設施適用)、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托兒津貼適用,附件二之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托兒津貼適用,未發放者檢附計畫或辦法,已發放者檢附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支付證明)、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辦理聯合托育適用)、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辦理聯合托育適用,附件二之四)

【聯絡方式】

電話:886-2-8995-6866, 886-2-8590-2960|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活動期間。聯絡電話和地址為網站通用資訊,非專屬本補助。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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