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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動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綜合津貼 新北市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提升港口相關工會會員的人力服務品質,特別運用商港服務費提撥的福利專款。此專款旨在協助港口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貨物裝卸、服務旅客等作業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符合資格的工會可申請此專款,用於辦理教育訓練、提供急難救助、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以及其他會員福利等項目,以全面照顧港口勞工的福祉。工會需擬訂專款運用規範,並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於基隆港、蘇澳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安平港、臺北港、布袋港等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港埠觀光、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
・教育訓練:辦理一日者,每人 1,300 元;辦理二日者,每人 3,600 元(若無場地租金、租賃車輛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標準將扣減)
・急難救助:每人最高 60,000 元(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每人最高 1,000,000 元
・職業災害慰問金:每人最高 100,000 元
・退休補助:每人最高 150,000 元(特殊情形經管理小組專案核定者,得加倍發給)
・會員福利事項:每人最高 10,000 元
・行政事務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總額 10 %
・申請方式:工會應於勞動部網站下載電子表單,填寫後併同相關文件電子檔及書面資料,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教育訓練經費支用比率不得低於 30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分配款之當年度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並以教育訓練、急難救助、職災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及會員福利事項為限;曾依規定支領退休補助而再加入其他工會者,不得再發給退休補助;申請不實、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規定者,將不予補助或撤銷、廢止並追回款項,並得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教育訓練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 6 節以上課程;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 9 節以上課程;雜支以各項費用總額 5 %為編列上限,且不得購買紀念(禮)品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期間】

每年 1/31 前

【應備文件】

申請表、截至申請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會員名冊、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年度工作計畫書、前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工會專款運用規範、工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者)、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注意事項】

此福利專款主要提供給港口相關工會申請,再由工會將款項運用於其會員的福利項目。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日期,無明確活動期間。受益地區為特定商港所在之縣市。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540/30311/4574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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