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供「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鼓勵設立於臺北市的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符合資格的機構,無論是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構,或是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且進用至少 1 名身心障礙者的非義務機構,皆可申請。獎勵金依每位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員工,每月發放 5,000 元,最長可領 30 個月。申請機構需在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起的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立於臺北市之私立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超過員工總人數 1 %,且該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 1 人以上,且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不可申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機構負責人、訓練學員;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府之獎助;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已獲本市創業補助;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數;違反法令進用;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重建處之訪查或查核;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申請人於獎勵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超額進用機構:每人每月 5,000 元(適用於全時工作且月薪達基本工資者,或部分工時工作且時薪符合基本工資規定、當月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者,連續月薪資計算最長以 3 個月為限)
・非義務機構:每人每月 5,000 元(比照超額進用機構規定辦理)
・獎勵期間: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 6 個月,自第 7 個月開始獎勵,最長至連續進用滿 30 個月止
・申請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準)或親送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送達日期為準)
・注意事項:獎勵金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重建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