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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內容簡介】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供「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鼓勵設立於臺北市的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符合資格的機構,無論是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構,或是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且進用至少 1 名身心障礙者的非義務機構,皆可申請。獎勵金依每位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員工,每月發放 5,000 元,最長可領 30 個月。申請機構需在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起的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立於臺北市之私立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超過員工總人數 1 %,且該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 1 人以上,且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不可申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機構負責人、訓練學員;同一事件已獲得各級政府之獎助;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已獲本市創業補助;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數;違反法令進用;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重建處之訪查或查核;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申請人於獎勵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超額進用機構:每人每月 5,000 元(適用於全時工作且月薪達基本工資者,或部分工時工作且時薪符合基本工資規定、當月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者,連續月薪資計算最長以 3 個月為限)
・非義務機構:每人每月 5,000 元(比照超額進用機構規定辦理)
・獎勵期間: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 6 個月,自第 7 個月開始獎勵,最長至連續進用滿 30 個月止
・申請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準)或親送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送達日期為準)
・注意事項:獎勵金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重建處公告之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期間】

每年 01/01 ~ 03/31 及 07/01 ~ 09/30

【應備文件】

申請表、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 30 年者)影本、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第一次申請已提供者免檢具,異動時應檢具)、身心障礙員工公保或勞保加保證明影本(第一次申請已提供者免檢具,異動時應檢具)、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第一次申請已提供者免檢具,異動時應檢具)、其他經重建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注意事項】

本辦法中華民國 2019/12/31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2020/07/01 施行。文案未提供重建處的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U0L3JlbGZpbGUvMTg1MzMvMjM1NzMvYTdhYjYwOGMtMzk5ZC00N2JiLWFmZmQtMjFhZDg5NWFjZTcxLnBkZg%3d%3d&n=Ml%2foh7rljJfluILpgLLnlKjouqvlv4PpmpznpJnogIXnjY7li7Xovqbms5UucGRm&i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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