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臺北市政府透過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提供補助給符合資格的機構,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這項補助旨在支持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就業促進事項。申請對象包括經政府核准設立於臺北市的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構、高中職、公辦民營機構、醫療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項目涵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專業人員培訓、宣導、調查及研究等。申請者需在重建處公告的申請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於臺北市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於臺北市之高中職、公辦民營機構及醫療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設立於臺北市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訂有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其他經重建處公告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不可申請:曾獲行政機關委託或補助之項目;購置土地或興建房舍之費用;申請購置設施設備之補助,而無計畫執行場地之自有證明或 2 年以上租約證明者(政府機關、學校或公辦民營機構不在此限);曾接受補助,且仍在使用年限內之設施設備(確有新增需求者不在此限);不得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所提送之各項資料不得有隱匿、不實情事;補助案經核准補助之項目,再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補助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補助案有執行不力或成效不彰情事,經重建處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繳回前條之補助款或孳息者;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前 2 年內曾參加政府補助之職業訓練者(經重建處核准之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事項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事項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專業人員培訓事項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宣導、調查及研究等事項
・申請方式: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文件向重建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重建處應於每年 12/31 前公告次年度補助案之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政策及其他相關事項;補助案之審查,重建處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核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申請者接獲核准補助通知後,應於 30 日內掣據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核准補助失效
・注意事項:受補助者辦理補助案,其執行地點應依消防法規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辦理檢修及申報等事宜,並應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日起 30 日內將合格證明文件函送重建處備查;受補助者應優先服務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優先服務人數比例由重建處公告;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聘用工作人員應核實給付薪資,並於聘用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送重建處備查,異動時亦同;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受補助者運用及管理補助款,應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賸餘款及孳息應一併繳回重建處,並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款未達一定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補助案執行完成之研究、設計或其他著作,重建處得無償使用或提供政府機關、學校或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單位,作為推展、教學、訓練或其他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使用;補助案執行期間,重建處得不定期派員實施督導,並得依補助案之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協助督導
申請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之計畫書(包含申請者名稱、方案名稱、方案目的、需求評估、方案目標、方案執行地點、辦理時程及工作進度、服務對象人數及資格、辦理方式內容及流程、專業人員配置情形、預期效益、自評指標等項目、方案執行經費及申請補助經費明細表)、方案內容涉及商業經營事項者,應檢附含人事、財務、損益及補助期程評估之經營計畫、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檢附設立或許可證明文件、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資格者,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如係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業務者,檢附委託契約書影本)、符合第三條第三款資格者,檢附法人登記書及章程影本、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其單項金額在 100,000 元以上者,檢附估價單、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其他經重建處指定之文件
實際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執行應注意事項由重建處另行公告,本辦法未詳列。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需每年由重建處公告,本辦法未提供具體日期。對象排除條件中,針對服務對象的排除有例外情況,但未詳列於排除條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