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協助參與全日制職業訓練的失業者。此津貼分為兩類:針對非自願離職者,依就業保險法核發,每月補助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 6 個月;針對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核發,每月補助基本工資的 60%,最長 6 至 12 個月。申請者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參訓,再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性離職者,且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本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特定對象失業者,且為下列任一身份:/獨力負擔家計者(配偶死亡、失蹤、離婚、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配偶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或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間或滿 65 歲以上)/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長期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性侵害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兩年,重返職場之婦女)/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年齡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已完成義務教育;未就學;未就業;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外情況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務等政府機關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將再依個案情形認定)
・不可申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訓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稅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之雇主或機構;特定對象: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者以及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特定對象:2 年內合併領取同性質津貼超過 6 個月,身心障礙者超過 12 個月者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補助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最長發給 6 個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 %發給,最多補助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多補助 12 個月)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申請
・注意事項:特定對象排除條件中,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若同時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