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協助參與全日制職業訓練的失業者。此津貼分為兩類:針對非自願離職者,依就業保險法核發,每月補助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 6 個月;針對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核發,每月補助基本工資的 60%,最長 6 至 12 個月。申請者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參訓,再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性離職者,且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本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特定對象失業者,且為下列任一身份:/獨力負擔家計者(配偶死亡、失蹤、離婚、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配偶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或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間或滿 65 歲以上)/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長期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性侵害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兩年,重返職場之婦女)/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年齡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已完成義務教育;未就學;未就業;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外情況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務等政府機關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將再依個案情形認定)
・不可申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訓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稅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之雇主或機構;特定對象: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者以及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特定對象:2 年內合併領取同性質津貼超過 6 個月,身心障礙者超過 12 個月者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補助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最長發給 6 個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 %發給,最多補助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多補助 12 個月)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申請
・注意事項:特定對象排除條件中,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若同時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適用本辦法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職訓生活津貼申請書正本 1 份、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本 1 份、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1 份、不常用、不重要之印章 1 枚,並請貼上職科、姓名、非自願性離職者需加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及職業訓練推介單、獨力負擔家計者需加附: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1 份、全戶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盡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1 份、15 歲至 65 歲受扶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原住民需加附: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需加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身心障礙者需加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1 份、更生受保護人需加附: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1 份、新住民需加附: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1 份、臺灣地區配偶最新版本之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 1 份、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長期失業者需加附:最近 1 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開訓日(含)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求職登記表正本、家庭暴力被害人需加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三擇一)、性侵害被害人需加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三擇一)、二度就業婦女需加附: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二度就業婦女切結書、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需加附:載有詳細記事之最新戶籍資料、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切結書正本 1 份、依個案情況提供休學證明或機關團體出具之證明
此為說明文件,未提供明確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