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社團法人中華有依社會關懷協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臺北市政府合作,由社團法人中華有依社會關懷協會辦理「臺北市照顧服務員專班第4期」職前訓練計畫。此計畫提供 97 小時的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旨在協助年滿 16 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在職勞工提升專業技能。參訓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 9,900 元,結訓後依成績考核結果及身分條件,可獲得 50 %至全額的訓練費用補助。此外,設籍臺北市或有居住事實的新住民,若有托兒托老需求,可另申請照護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報名實習專班者,應先至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全部課程及通過全數課後測驗,並於報名截止日前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或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不可申請: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共 97 小時,包含學科與實習課程
・訓練費用全額補助:符合特定身分(如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中高齡之失業者、身心障礙之失業者、原住民之失業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有就業需求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之失業者、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自立少年之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高齡之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且成績考核及格者,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9,900 元
・訓練費用 80 %補助:不符上述特定身分,但成績考核及格者,補助 80 %訓練費用,學員自付 20 %(1,980 元)
・訓練費用 50 %補助:成績考核不及格者,補助 50 %訓練費用,學員自付 50 %(4,950 元)
・臺北市政府職業訓練照護補助:設籍臺北市或於臺北市有居住事實之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如有托兒托老之照護需求,可另行申請
・申請方式:現場報名、臺灣就業通(網址:www.taiwanjobs.gov.tw)
・注意事項: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 9,900 元;參訓學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 80%,其餘課程出席率應達 100%;如招生未達最低開班人數則將辦理延班或停班;失業者參訓學員一律加入勞工保險(訓)字號保險
最高9,900元
申請:即日起至 2026/03/23;活動:2026/04/08 ~ 2026/04/24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正面半身照片 1 吋 2 張、本人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具備免費參訓對象資格之報名民眾請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非自願性離職之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單、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於甄試當日提出)
電話:0921-793206、02-29306271|地址:台北市興隆路一段 102 巷 23 號 3 樓|服務時間:週一及週五 14:30~16:00(現場報名時段)
文案中「核准文號」的日期(115年12月26日)晚於課程期間,應為計畫核准日期而非課程實際發生日期。申請期間的「核備日」未明確指出具體日期,故以「即日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