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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綜合津貼 全台 期限 2027-12-31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出「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旨在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與增進福利服務。本計畫補助對象廣泛,包含本會及所屬機關、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設立的民間團體(含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團體),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營利事業單位。補助項目涵蓋人事費用與業務費用,用於支持就業培力、訓練、輔導、長期照顧、弱勢關懷、幼兒照護、學生課後扶持及法律協助等多元服務。申請單位需透過線上系統提交申請,全國性計畫申請期間為 2026/04/28 ~ 2026/06/16,地方性計畫申請期間為 2026/04/28 ~ 2026/05/27。計畫活動期程為 2027/01/01 至 2027/12/31。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族地區);都市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 500 人以上(視申請前 3 個月內揭示資料);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事業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等事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單位(應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規範》);獲本會歷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無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為原則;前年度執行本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無撤案或終止之情事者為原則;全國性計畫申請單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且需有執行本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 3 年經驗;地方性計畫申請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含全國性及地方性團體),或營利事業單位;地方性計畫之申請單位應具有統一編號
・不可申請:營利事業單位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或經濟部公告不得參與補助之業者;營利事業單位過去三年內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營利事業單位近一年營業狀態不正常,有解散、停業或撤銷登記紀錄,或有欠繳應納稅捐;營利事業單位資本額未達 30 萬元或近三年平均年營收未達 200 萬元;營利事業單位未出具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營利事業單位設立宗旨或登記事項中,未包含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就業促進、社區發展等目的;營利事業單位未提供信用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單位申請人事費,計畫結束後未以自籌經費持續聘用至少與補助人數相同之原住民員工至少達 6 個月以上之穩定就業;營利事業單位未申請人事費,計畫結束後未新聘至少 1 名原住民員工至少達 3 個月以上;營利事業單位未提出可量化成效之社會公益回饋機制;營利事業單位計畫結束後 1 年內經查驗未達效益者,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地方性計畫與全國性計畫之性質重複;地方性第二級計畫與同行政區之地方性第一級計畫性質重複;地方性計畫之申請單位每單位申請超過 1 件計畫;計畫內容與本會及其他部會相關補助計畫內容重複;歷年受補助單位尚有未核銷結案情事者,及前年度執行本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有撤案或終止之情事者(次年度不予受理);未於核定日起 50 個日曆天內(不含本會審查期間)修正計畫並經本會同意核備完竣,或經本會駁回修正計畫逾 3 次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且經所屬地方政府或本會通知未依限改善者;受補助單位於單季預算執行未達 40 %,或連續 2 季以上之各單季預算執行皆低於 50 %者(特殊情事經同意者除外);各季執行情形之管考文件未確實填復,與核銷憑證時間或內容不符者;受補助單位未配合本會實地查核及地方政府實地訪視,書面檢核資料不全或無相關人員出席簡報說明者;計畫執行若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計畫補助進用之正職人員為該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理事長、執行長、總幹事及以上人等之配偶與三親等(失業給付資格者除外)
・人事費用:/正職人員:月薪(含本薪、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職災及勞退提撥等相關保險費用、加班費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薪資標準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要點」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計算,可編列專業加給。人事費用不得逾補助經費之 80 %。/臨時僱用:時薪以現行基本工資為限(含薪資、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職災及勞退提撥等相關保險費用)。/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10 小時。
・業務費用:與計畫執行相關之經常性支出,如行政庶務費用、設施設備租金、場地租用費、意外保險費、講師鐘點費、按件計酬之專業服務費用、設計製作費、行銷宣傳費用、檢驗費、國內出差旅費、設備維護費、耗材物品及相關雜支等費用。不得編列油料費、設施設備費用(資本門)。
・營利事業單位人事費:不得超過總人事費之 50 %,且不得逾總補助款之 50 %。
・地方政府業務費:每項計畫補助 2,000 元。
・申請方式:全面採線上系統申請(https://pwl.cip.gov.tw)
・各用途事項計畫,以社會福利資源較不足區域為優先補助範圍;全國性計畫需具備創新性及實驗性,地方性計畫提案具創新性及實驗性則優先;研提計畫之促進就業對象或福利服務受益者,以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身分為優先;營利事業單位每年補助最多以核准 5 件補助案為限;地方性計畫連續補助至多以 3 年為限;補助款撥付方式依計畫類型不同,全國性計畫分 2 或 3 期撥付,地方性計畫採 1 期撥付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分 2 期撥付給轄下單位;各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竣,全國性計畫及地方政府應於 2028 年 1 月 31 日前函報本會辦理全案核銷及結報作業;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依所核定計畫內容之工作進度時間表線上填寫計畫執行控管表,且需於每季結束後,依實支單據核算支用經費,並提交執行情形表;計畫補助後 1 年內,應接受本會不定期查核社會公益性回饋機制及產出持續運用情形;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場域、宣導資料、物品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揭露「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受補助單位在執行計畫完竣後,隔年起 3 年內,應履行公益義務,提供公益性之表演、商品、展示、講授等各項服務

【金額/折扣】

2,000元

【期間】

申請:2026/04/28 ~ 2026/06/16;活動:2027/01/01 ~ 2027/12/31

【應備文件】

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者)、法人或團體組織立案證明(非原住民族團體申請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若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幼兒照顧、教保服務、學生課後輔導等方案之直接服務工作人員)、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與切結(地方性計畫補助進用之正職及臨時人員)、土地或建物使用合法證明及使用同意書(若實施地點含有土地或建物)、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營利事業單位,資本額證明)、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查證資料(營利事業單位,近三年營收證明)、信用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單位,如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需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或申請單位存摺影本,需列印近 10 筆交易明細;新設立且未屆第 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年度或前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聯絡方式】

電話:專管中心:02-8786-1001#666、663;原住民族委員會:02-8995-3456#3181、3178|地址:專管中心: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 495 號 2 樓之 1|服務時間:專管中心:8:30-12:00,13:30-17:3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因計畫類型(全國性/地方性)而異,已在內容中說明。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pdf」。

資料來源:https://pwl.cip.gov.tw/Outer/Doc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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