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教育部提供公費留學補助,資助通過公費留學考試的學生赴國外攻讀碩博士學位。此補助包含學費及生活費,學費依學群(理工類最長 3 年總額上限 9 萬美元,人文類最長 4 年總額上限 12 萬美元)核實發給,生活費則依留學國家、城市及身心障礙類別提供不同標準。錄取生需在指定期間內完成行政契約簽訂,並於規定時間內出國留學。學成後,公費生須返國履行與領取公費期間相同的服務義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費留學考試錄取者;需簽訂行政契約書;需前往國外留學;需自行申請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的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無條件入學許可;需加入教育部建置之「海外人才經驗分享及國際連結計畫」(Taiwan GPS)官方網站;需覓保證人至少 1 人作保,保證人資格須符合契約書第 28 條規定(最近 1 年國內全年綜合所得達 60 萬元以上之自然人 1 名,或 30 萬元以上之自然人 2 名,或 20 萬元以上之自然人 3 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攻讀博士學位;攻讀碩士學位(限藝術學群、建築、規劃與設計學群所屬學門之研究領域,或勵學優秀、原住民、身心障礙三類特殊身分及赴新南向國家公費留學受獎生)
・不可申請:已領取政府預算提供之出國留學(進修)獎學金者;未於 2026/08/31 前完成簽約者(特殊情形經同意可延至 2027/08/31);未於 2028/09/30 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者(特殊情形經許可者不在此限);任意變更原錄取之國別、學門及研究領域者;未依規定向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辦理報到者;領取政府各類公費獎助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履行義務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學費(理工類):最長 3 年,總額上限 90,000 美元,檢據核實發給
・學費(人文類):最長 4 年,總額上限 120,000 美元,檢據核實發給
・生活費(一般公費生):每年 12,000 ~ 25,000 美元
・生活費(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類別一):每年 15,000 ~ 31,250 美元(增給 25 %)
・生活費(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類別二):每年 13,800 ~ 28,750 美元(增給 15 %)
・生活費(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類別三):每年 12,600 ~ 26,250 美元(增給 5 %)
・生活費(勵學優秀公費留學生及原住民公費留學生):比照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年支生活費類別二標準支給
・生活費包含機票、護照費、簽證費、機場服務費、健康保險費、書籍費、實驗費、Bench Fee、綜合保險費、內陸交通費、論文寫作印繕費、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費用、社團費等,由乙方自行勻支
・申請方式:錄取生需事先以電郵聯繫承辦人預約,於指定簽約期間內(每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 1:30 ~ 4:30)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留學科櫃檯辦理簽約
・保留公費生資格期間最長 3 年,最遲至 2029/09/30 前;取得學位後 1 年內需返國報到履行義務;公費生在國外支領公費期間內,取得博士學位後,即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於取得學位之日起 1 年內返國報到;公費生在國外支領公費期間內,取得碩士學位後,即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於取得學位之日起 1 年內返國報到;支領公費期間屆滿,尚未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而擬繼續修讀者,應辦理自費延長;公費生返國履行義務期間,應與其在國外留學所領公費期間相同;公費生返國履行義務期間,每年除因公出國經甲方同意者外,當年內出國日數總計不得逾 90 日
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簽約者)、印章(親自辦理簽約者)、行政契約書(甲方、乙方及保證人各 1 份)、畢業證書正本(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大學畢業證書暫准切結報考者,簽約時需攜帶)、簽訂行政契約書授權代理人資料(委託代理辦理簽約者)、公費留學考試錄取生之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辦理簽約者)、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委託代理辦理簽約者)、曾否領取政府預算提供之出國留學(進修)獎學金聲明書(行政契約書附表 1)、海外人才經驗分享及國際連結計畫(Taiwan GPS)官方網站註冊證明文件、保證人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全年綜合所得證明等)、國外大學校院無條件入學許可影印本(申請出國同意函時)、出國留學計畫書(申請出國同意函時)、擬進修系所簡介、課程概況及指導教授學經歷(申請出國同意函時)、教育部核發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之公文影本(申請出國同意函時)、已申請政府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回復表(如已申請就學貸款)、服務期滿證明或延緩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如兼具其他服務義務者)、抵達國外報到單(抵達留學地報到時)、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抵達留學地報到時)、留學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或登機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抵達留學地報到時)、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印本各 1 份(抵達留學地報到時)、已註冊證明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等文件擇一檢附(抵達留學地報到時)、年支生活費當期(年)註冊證明及成績單(賡續核發生活費時)、領款收據正本(賡續核發生活費時)、受領年支生活費期間之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或登機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賡續核發生活費時)、受領年支生活費期間之有效健康保險證明(賡續核發生活費時)
電話:(02)7736-5759|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3 樓(簽約辦理地點)|服務時間:簽約期間內每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 1:30 ~ 4:30
頁面未提供公費留學考試的具體申請期間,僅提供錄取後的簽約期間。附件中列出的簽約期間為 115 年(2026 年),但頁面標題為 114 年公費留學考試,可能為前一年度考試的後續簽約流程。生活費金額依國家、城市及身心障礙類別有詳細表格,已在項目中列出範圍。備註中的地址,教育部總機地址與簽約辦理地址不同,已使用簽約辦理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