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供兩項主要補助:針對生理年齡滿 2 歲至未滿 5 歲的幼兒發放育兒津貼;以及針對學齡滿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提供就學補助。這些津貼與補助以月為單位撥付給符合資格的幼兒雙親或監護人。申請對象須為我國籍幼兒,且未領取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或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人可透過郵寄、親送或線上方式,向幼兒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實際補助金額詳見作業要點附表一,但本頁面未提供具體數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幼兒為我國籍;申請育兒津貼者:幼兒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1 前學齡未滿 5 歲;申請就學補助者:幼兒學齡滿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申請人為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且符合以下任一情況:/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受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 1 年以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非婚生子女之雙親,或雙親離婚而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申請人為實際照顧幼兒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並經核定機關認定(需提出舉證)
・不可申請:幼兒滿 2 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幼兒滿 2 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幼兒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寒暑假期間);2 歲至未滿 5 歲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於 2022/12/31 前,2 歲至未滿 5 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達 20 %以上;於 2019/08/01 ~ 2021/07/31 期間,2 歲至未滿 5 歲幼兒雙親或監護人依法留職停薪並領有該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逾幼兒入國民小學始提出申請者;幼兒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學或津貼補助者;已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因資格變動致不符合請領資格者
・育兒津貼:每人每月發放,數額如附表一(本頁面未提供)
・就學補助:每人每月發放,數額如附表一(本頁面未提供)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或於本部指定資訊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
・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於當年度 12/31 以前可提出各月份之申請;核定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前,按月撥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資格變動事項;領取育兒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幼兒之食、衣、住、行、教育、保育、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領取就學補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幼兒接受教保服務相關之所需;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核定機關將命申請人於 6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申請:育兒津貼:自幼兒生理年齡滿 2 歲當日起受理申請;就學補助:自幼兒學齡滿 5 歲當年度之 8/1 起受理申請;活動:育兒津貼:自 2019/08/01 起發放;就學補助:自 2022/08/01 起發放
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實際照顧幼兒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之舉證資料(若非雙親或監護人申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申復時使用)
實際補助金額詳見附表一,但頁面未提供該附表內容。本要點為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之全國性福利,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核定與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