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法律扶助補助,協助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或遭受職場性騷擾,而需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僱者或求職者。補助項目包含律師代撰書狀費、勞動調解及訴訟程序律師費、保全程序律師費、督促程序律師費、強制執行程序律師費、訴訟期間必要費用,以及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申請人需在訴訟案件發生時,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申請人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訴訟案件發生時,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者;申請人應自提起每一審級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日等後提出,且於前述程序終結前提出;或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未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成立;申請人於系爭訴訟案件發生時,其勞務提供地非位於本市者;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同性質補助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訂小額訴訟程序者;於各審級判決確定、強制執行終結、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等後,始申請補助者
・律師代撰民事書狀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6,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18,000 元
・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5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120,000 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10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
・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40,000 元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 50,000 元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 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最長補助 6 個月
・申請方式: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線上申辦或下載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文件,或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結果另以公函通知;生活費用補助部分,自核定當月起按月請領,如請領當月有勞動調解及訴訟終結之情形,自次月開始不再發放
・注意事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經本局認有必要須另行提供資料,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法院文件需包含法院收件日期戳記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