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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住宅建購或修繕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提升生活品質。符合資格的家庭若建購住宅,每戶可獲 300,000 元補助;若修繕自有住宅,每戶最高可獲 150,000 元,用於改善屋頂、牆壁、廚房、衛浴等硬體設施。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具原住民身分的配偶,且家庭總收入、存款及不動產皆須符合一定標準。申請者需備齊戶口名簿、財稅清單、房屋謄本、切結書及相關照片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此補助採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建議符合資格者及早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 2,500,000 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可增加 250,000 元;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 12,370,000 元;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年滿 50 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建購住宅者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有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 100,000 元以下者、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申請修繕住宅者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不可申請: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
・建購住宅補助:每戶 300,000 元
・修繕住宅補助:每戶以 150,000 元為限,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修繕住宅案件,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並於修繕完竣後十日內報請區公所驗收
・注意事項: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辦理,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出租。經查確有前項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2023/06/30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申請人戶口名簿(需註記原住民身分)、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乙份、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購住宅者適用)、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建購住宅者適用)、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建購住宅者適用)、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建購住宅者適用)、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修繕住宅者適用,無法提出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修繕項目位置照片(修繕住宅者適用,每處一張)、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修繕住宅者適用)、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者適用)、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修繕住宅者適用)

【聯絡方式】

電話:1999 轉 2077 或 02-27206001 分機 59|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西區五樓

【注意事項】

頁面為修正公告,實際補助內容與細節主要從附件 PDF 中抽取。申請期間依據發布日期「112年6月30日」換算為西元日期。

資料來源: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EE37C6CF13E5A74&sms=F476AA82D61BD4A5&s=F465E1E7B439DB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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