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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住宅建購或修繕補助,旨在協助解決居住問題並提升生活品質。符合資格的家庭,建購住宅每戶最高可獲 300,000 元補助,修繕住宅每戶最高可獲 150,000 元補助,用於改善房屋硬體設施。申請對象須為年滿 20 歲、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 4 個月以上的原住民,且家庭收入、存款及不動產需符合一定標準。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北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者;全家人口未超過 1 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金額為 2,500,000 元以內者;每增加 1 人,可增加 250,000 元;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 12,370,000 元;全家人口數應在 2 人以上(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年滿 50 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建購住宅,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建購住宅未逾 2 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 2 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及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例外情況: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申請修繕住宅,並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自用住宅屋齡超過 7 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 5 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不可申請: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
・建購住宅:每戶 300,000 元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 150,000 元,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修繕住宅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 3 個月內完成修繕,並於修繕完竣後 10 日內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注意事項:本要點自 2022/09/01 起生效。補助應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辦理,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2 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出租,經查確有前項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2022/09/01(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建購住宅者:/申請人戶口名簿(需註記原住民身分)/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 1 份/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修繕住宅者:/申請人戶口名簿(需註記原住民身分)/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 1 份/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修繕項目位置照片(每處 1 張)/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最近 5 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1999 轉 2077 或 02-2720-6001 分機 59(本會承辦人王小姐);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西區五樓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無明確截止日期,依預算額度用罄為止。對象條件中,全家人口數應在 2 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年滿 50 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建購住宅的「無其他自有住宅」條件有三種例外情況。修繕住宅的「無其他自有住宅」條件有例外情況。

資料來源: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EE37C6CF13E5A74&sms=F476AA82D61BD4A5&s=0D59A11314B1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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