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鼓勵並培訓優秀的原住民族運動選手及教練,特別訂定本獎勵計畫。凡代表臺北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並獲得特定名次的選手及其有功教練,且未曾獲得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獎勵者,皆可申請。獎勵金依個人或團體項目、以及名次高低而有不同額度,最高可達 8,000 元。符合資格者需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 30 日內,備妥申請表、金融帳戶影本及領據,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代表臺北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未獲本府體育局獎勵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獲第四名至第六名;競賽項目有 3 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二名;競賽項目有 4 個或 5 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三名
・不可申請:教練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申請獎勵金之日前 2 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個人項目獎勵金: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 8,000 元
・個人項目獎勵金:獲第五名 6,000 元
・個人項目獎勵金:獲第六名 4,000 元
・團體項目獎勵金: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 50 %
・教練獎勵金: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 4,000 元
・教練獎勵金:獲第五名 3,000 元
・教練獎勵金:獲第六名 2,000 元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 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者帳戶
・注意事項:有功教練 2 人以上者,獎勵以 1 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