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協助設籍臺北市的原住民婦女,提供多項補助與優先扶助措施。這些福利涵蓋緊急生活、法律服務、醫療費用、生育、職業訓練、子女教育及居住等面向。符合生活困難定義的原住民婦女,可依其需求申請緊急生活補助(最長 3 個月)、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每審級最高 5 萬元)、醫療費用(每年最高 3 萬元)、生育或流產補助(依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給付)、職業訓練全額補助、子女入公幼優先,以及每月 4,000 元的房租補助等。申請人需在符合資格條件的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原民會提出申請,戶籍及財稅資料將由原民會逕行查調。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婦女;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生活困難者」定義:/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適用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適用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工作能力及家庭總收入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可申請:申請人如係顯然基於自己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不予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申請房租補助者,若租賃房屋位於本市轄區外或已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申請房租補助者,若申請資料虛偽不實、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出境逾 6 個月未入境、申請資格喪失、未實際居住本市、本人/配偶/同住直系血親有自有房屋或借住公有宿舍(但符合政府住宅主管機關認定得列入承租國民住宅資格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租賃之房屋為其直系血親所有;申請房租補助者,若租賃之房屋為其直系血親所有
・緊急生活補助:依申請當年度本市公告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發放,每人最長補助 3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情況特殊經核准者得再補助 1 次)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每件每一審級(含偵查庭)最高補助 50,000 元(包含法院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及律師費等)
・一般醫療費用補助:扣除不予補助項目後,以 70 %核計補助金額
・心理治療費用補助:每小時最高不超過 1,500 元(項目包括個人、夫妻、家族、團體等心理諮商或治療、心理衡鑑、掛號費、藥物費)
・醫療費用補助總計: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 30,000 元
・生育補助:分娩或早產者,除一般醫療費用補助外,另依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給與 2 個月之基本工資
・流產補助:依法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者,除一般醫療費用補助外,另依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給與 1 個月之基本工資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學費及材料費全額補助,並依原民會所定規定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子女進入公立幼兒園優先保障:符合資格者之子女,申請進入公立幼兒園時,本府教育局應予以優先保障其教育機會
・社會局優先收容安置:符合資格者,本府社會局應予優先收容安置
・房租補助:每戶每月 4,000 元
・承租國民住宅優先配租:就保留部分戶數供原住民承租之國民住宅,於保留戶數內優先配租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文件如有缺漏,原民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最高50,000元
申請書、相關文件(戶籍及財稅等資料由原民會逕向有關機關查調,申請人無須檢附)
文案為「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的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細列出多項福利項目及申請資格,但未提供明確的固定申請起訖日期,僅說明應於符合資格條件的事件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戶籍及財稅資料由主辦單位逕行查調,申請人無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