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扶助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婦女,提供多項補助與優先扶助措施。這些福利涵蓋緊急生活、法律服務、醫療費用、生育、職業訓練、子女教育、收容安置及居住等面向。申請對象須符合生活困難或情況特殊確有扶助必要等條件,並需在符合資格情形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原民會提出申請。各項補助金額與方式依辦法規定,例如緊急生活補助最長 3 個月,房租補助每月 4,000 元,法律服務最高 50,0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婦女;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生活困難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下列基準之一:/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最近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最近一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情況特殊確有扶助之必要者,指申請人因發生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有立即明顯之危險,非即時協助無法排除者
・不可申請:申請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者,如係顯然基於自己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申請房租補助者,租賃房屋位於本市轄區外;申請房租補助者,已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申請房租補助者,申請資料虛偽不實;申請房租補助者,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申請房租補助者,出境逾 6 個月未入境;申請房租補助者,申請資格喪失;申請房租補助者,未實際居住本市;申請房租補助者,本人、配偶、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房屋或借住公有宿舍(符合政府住宅主管機關認定得列入承租國民住宅資格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除外);申請房租補助者,租賃之房屋為其直系血親所有
・緊急生活補助:依申請當年度本市公告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發放,每人最長補助 3 個月,同一扶助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情況特殊經原民會核准者,得再補助 1 次)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含偵查庭)最高補助 50,000 元(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及律師費)
・一般醫療費用補助:扣除不予補助項目之費用後,以 7 成核計補助金額
・心理治療費用補助:每小時最高不超過 1,500 元(項目包括個人、夫妻、家族、團體等心理諮商或治療、心理衡鑑、掛號費、藥物費)
・醫療費用補助合計: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 30,000 元
・生育補助(分娩或早產者):依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給與 2 個月之基本工資,並得請求一般醫療費用補助
・流產補助(依法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者):依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給與 1 個月之基本工資,並得請求一般醫療費用補助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學費及材料費全額補助,並依原民會所定規定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機會優先保障:申請其子女進入公立幼兒園時,本府教育局應予以優先保障其教育機會
・收容安置優先: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本府社會局應予優先收容安置
・房租補助:每戶每月 4,000 元
・承租國民住宅優先配租:就保留部分戶數供原住民承租之國民住宅,於保留戶數內優先配租
・申請方式:應於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民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文件如有缺漏,原民會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原民會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等相關資料。房租補助申請人有特定情形者,原民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繳補助金額。
最高50,000元
申請期間為相對日期(情形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設為 null。應備文件未詳列。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未提供發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