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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修繕住宅補助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此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設籍臺北市原住民家庭,減輕其購屋、建屋或修繕現有房屋的經濟負擔。申請人需符合相關的所得、財產及住宅條件,且全家每月收入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補助項目包含建購住宅或修繕住宅,但具體補助金額需依相關規定核定。申請時需備妥戶籍謄本、財稅證明、建物相關文件及切結書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二等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均符合本補助要點規定;全家每月收入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全家利息收入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無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本補助之情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後起算三年度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貼或其他住宅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申請修繕住宅:自有住宅屋齡超過 7 年,且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二等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並經評估住宅陳舊破損需修繕
・不可申請:不符無自用住宅規定者(申請建購住宅);自用住宅使用年限未超過 7 年(申請修繕住宅),或房屋無破損、簡陋需修繕者;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標準 2 倍者;利息收入超過一定數額者;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定金額者;曾領取本補助費者,於三年內轉賣、讓渡、出租或無居住事實者
・建購住宅補助:金額未明列
・修繕住宅補助:金額未明列,可修繕屋頂、天花板、浴廁、廚房、臥室、門窗、地板、牆壁等項目
・申請方式:備妥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領取補助費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經查若有前述情形或無居住事實者,應將該補助款繳回

【應備文件】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建物登記謄本、未獲其他政府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建購住宅照片、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建物門牌照片、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房屋稅籍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種影本、欲修繕工程估價單(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預備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注意事項】

此文件為申請表,非完整補助要點。頁面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gyL3JlbGZpbGUvNjA1NDIvOTQwNDY5NS8xNmQxNmZmYi0xOTEyLTQ4YzItYTA0OC04OTNmZjE0MjNkYTYub2R0&n=6Ie65YyX5biC57aT5r%2bf5byx5Yui5Y6f5L2P5rCR5a625bqt5bu66LO85oiW5L%2bu57mV5L2P5a6F6KOc5Yqp5L2c5qWt6KaB6bue55u46Zec55Sz6KuL6KGoLm9kdA%3d%3d&icon=..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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