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住宅修繕及建購補助。設籍臺北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符合無自用住宅、收入及財產限制,且修繕住宅屋齡超過 7 年或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後 3 年內,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屋頂、牆壁、門窗等修繕工程,或自建、購置住宅。申請人需備妥戶籍謄本、財稅證明、建物文件及相關切結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領取補助後 3 年內不得轉賣、讓渡或出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二等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均符合本補助要點之規定;全家人口無其他自用住宅(或商用住宅);全家每月收入不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一定金額;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自有住宅屋齡超過 7 年;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後起算 3 年度內
・不可申請: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二等親等旁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之情事;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近 5 年內曾接受本要點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曾接受本要點補貼或其他住宅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領取補助費者,3 年內轉賣、讓渡、出租或無居住事實者
・修繕住宅補助:用於屋頂、天花板、浴廁、廚房、臥室、門窗、地板、牆壁或其他修繕工程
・建購住宅補助:用於自建住宅或購置住宅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領取補助費者,3 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經查若有前述情形或無居住事實者,應將該補助款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