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此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北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首次建購自用住宅或修繕屋齡七年以上且有破損的自用住宅。申請人需符合無其他自用住宅、家庭平均收入及財產未超過一定標準等條件。申請時需備妥戶籍謄本、財稅證明、房屋相關文件及切結書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原民會核定。實際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間未在頁面中列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具切結人、配偶及共同生活親屬完全符合本補助要點之規定;共同生活戶無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之情事;全家無其他自用住宅(或商用住宅);全家平均收入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全家人口存款利息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戶確實在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自用住宅」且從未獲得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住宅貸款);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戶確實均無其他「自用住宅」且屋齡在七年以上,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且住宅陳舊破損需修繕
・不可申請:不符無自用住宅規定;自用住宅使用年限未超過七年,或房屋無破損、簡陋需修繕者(修繕住宅補助);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標準 2 倍;利息收入超過一定數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定金額
・建購住宅補助:金額未列
・修繕住宅補助:金額未列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送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複審
・注意事項: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經查若有前述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將該補助款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