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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發給計畫

綜合津貼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鼓勵並培訓優秀選手,提升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計畫,獎勵代表臺北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並獲得特定名次的績優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金依個人或團體項目、名次高低而異,個人項目最高可獲 8,000 元,團體項目按個人獎勵金的 50 %發給,教練獎勵金最高 4,000 元。申請者需於本會公告受理日起 30 日內,備妥申請表、金融帳戶影本及領據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未獲本府體育局獎勵者;獲得名次以大會公告為準,未公告名次者不予受理;教練以秩序冊所載之本市代表隊教練名單為準;教練不得兼任其他直轄市、縣(市)代表隊教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獲第四名至第六名;競賽項目有 3 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二名;競賽項目有 4 個或 5 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三名
・不可申請:選手申請獎勵金之日未設籍本市;申請獎勵金之日前 2 年內發生有辱團體名譽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致有損本市形象
・個人項目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8,000 元
・個人項目獲第五名:6,000 元
・個人項目獲第六名:4,000 元
・團體項目:按個人項目選手獎勵金 50 %
・教練獎勵金(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獲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4,000 元
・教練獎勵金(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獲第五名:3,000 元
・教練獎勵金(不分個人及團體項目)獲第六名:2,000 元
・有功教練 2 人以上者,獎勵以 1 份為限,由教練按指導比例自行分配
・申請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會於收件日或補正日後 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注意事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勵金、檢具資料虛偽不實、不當取得代表隊資格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撥付獎勵金;應追回獎勵金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8,000元

【期間】

本會公告受理日起 30 日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附件 1)、申請者之金融帳戶影本、領據(附件 2)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公告受理日起 30 日內,但文案未提供具體公告受理日期。本計畫核定日期為 2023/05/12。

資料來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gyL3JlbGZpbGUvNjIxODQvODk4MjE5My85MDQ5MjE3OS0wZTY5LTRiNjctYTY1OS0zYTgwYjEyYjUyMGUucGRm&n=5YWo5ZyL5Y6f5L2P5rCR5peP6YGL5YuV5pyD57i%2b5YSq6YG45omL5Y%2bK5pyJ5Yqf5pWZ57e0542O5Yu16YeR55m857Wm6KiI55WrLnBkZg%3d%3d&i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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