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及產業發展,針對設籍臺北市的原住民族合作社與原住民族事業體提供發展補助。符合資格的合作社或事業體,每年最高可獲得 50,000 元的補助,用於營運基本設備、房租、業務研習經費,以及參與國內外經貿交流活動、展覽或競賽等費用。申請單位需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申請,補助將持續至預算用罄為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原住民族合作社:/社址設於臺北市/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該社社員總人數 80 %/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總股份數 50 %/經營業務以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為限;原住民族事業體:/於臺北市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實際營運/代表人設籍臺北市/代表人具原住民族身分
・不可申請:同一補助案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同一性質補助款
・每原住民族合作社或原住民族事業體,當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 50,000 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營運基本設備費用: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支出/房租費用:租賃房屋所在地應位於臺北市,補助期間最長為 6 個月/業務研習經費:補助辦理業務教育相關宣導、訓練或參訪觀摩/講師鐘點費:外聘每節 2,000 元,內聘每節 1,000 元/講師交通費:核實支付,以火車自強號計算(高鐵檢附票根)/場地費:核實編列及核實報支(合作社或事業體使用其內部所屬場地不予補助)/印刷費:核實支付/膳雜費:核實支付,餐盒每個 100 元/雜支費:核實支付,以 5,000 元為上限(攝影、茶水、文具、郵資、保險等費用)/參與產業、學校或有關機構媒合及參與國內、外經貿交流活動、展覽或競賽費用(實體或線上):補助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運費及線上展覽報名費
・申請方式: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
・申請單位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經核定補助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內容,應報本會核准;受補助者申請撥付補助款,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於本會網站公告之;若有詐欺、未依用途支用、檢附不實文件、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補助款或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者,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申請
最高50,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每年 12/01 前
原住民族合作社:/社會局核發之立案證書影本(或最近一年度變更登記證影本)/稅籍登記證明影本/章程影本/最近一次召開理監事會議紀錄影本/社員名冊影本、原住民族事業體:/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證明影本、共同文件:/補助項目檢核表(附件一)/費用支出明細表(附件二)/以原住民族合作社或原住民族事業體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文案未明確列出申請期間的開始日期,僅說明自 2023/11/01 起生效,且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文案未明確列出活動期間的開始日期,僅說明支用單據需為每年 12/01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