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文化藝術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提供相關補助。申請對象包含臺北市立案的原住民社團、在臺北市辦理活動的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臺北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以及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的原住民組織。補助項目涵蓋民俗活動、藝文展演、族語教育、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老人、婦女、親職、成人教育,以及赴國外交流活動等。每案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的 80 %,每年每申請單位補助上限為 100,000 元,特定政策活動則不受此限。申請單位需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交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北市立案原住民社團;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且於臺北市辦理活動;臺北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臺北市原住民組織
・補助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補助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補助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補助原住民老人教育
・補助原住民婦女教育
・補助原住民親職教育
・補助原住民成人教育
・補助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補助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補助其他配合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補助金額:每案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80 %
・補助上限:每年每申請單位 100,000 元(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受此限)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
・重要時間點: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核定函指定期限內,應檢具領據、活動成果、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等文件函報本府原民會核銷並申請撥款,逾期不受理
・注意事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舉辦不同性質活動且未逾每年補助額 100,000 元者,仍得酌予補助。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原始憑證,並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100,000元
即日起至預算用罄為止
活動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本頁面為補助要點,實際申請流程可能需參考其他公告或表單。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預算用罄為止,無明確截止日期。部分應備文件(如團體成立宗旨、成員名冊、會址)是針對特定對象(原住民組織)申請輔導登記時所需,而非每次補助申請的必備文件,已將其納入對象條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