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旨在協助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但仍有工作能力的勞工重返職場。事業單位無論是讓原職災勞工恢復原職、調整職務,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的職災勞工並安置適當工作,皆可申請此補助。補助金額將依勞工的失能等級核發,但具體金額未在此文件列出。申請時需備妥僱用名冊、薪資證明、出勤紀錄、勞工身分證明、職災保險失能給付證明等多項文件,並填寫申請書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勞工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原事業單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
・不可申請:符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21條所列之情形
・僱用補助:依勞工失能等級核發,具體金額未列
・失能等級 1-9 等級
・失能等級 10-15 等級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受理單位
・注意事項:同意地方政府將相關資料提供認可職能復健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聲明書、匯款帳戶影本、其他
文案未列出具體的補助金額,僅說明依失能等級核發。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僅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案提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21條,但未提供該條文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