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這項補助旨在鼓勵事業單位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不論是原事業單位協助受傷勞工恢復工作,或是新事業單位僱用符合特定失能等級的職災勞工,皆可申請。補助金額會依勞工的失能等級(分為 1-9 級或 10-15 級)及事業單位類型而有所不同,具體金額需依相關辦法核定。申請單位需檢附僱用名冊、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勞工身分證明、職災保險失能給付及投保證明等文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此補助有助於職災勞工穩定就業,同時減輕事業單位僱用成本。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的職業災害勞工;僱用之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為 1-9 等級或 10-15 等級
・不可申請:事業單位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1 條所列之情形;僱用之職業災害勞工為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僱用失能等級 1-9 等級職業災害勞工補助:金額依規定核發
・僱用失能等級 10-15 等級職業災害勞工補助:金額依規定核發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受理單位
・注意事項:同意地方政府將相關資料提供認可職能復健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聲明書、匯款帳戶影本、其他
文案為申請書範本,未列出具體申請期間、補助金額及詳細申請辦法。排除條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1 條之具體內容未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