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營事業單位、團體及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藝人進行展演,特別提供補助。此計畫旨在為身心障礙藝人創造更多表演機會並增加其收入,進而促進其自立與發展。申請單位在辦理活動時,若邀請符合資格的臺北市身心障礙藝人表演,且活動不收取費用,即可獲得補助。補助金額為每名藝人表演費用的一半,最高 5,000 元,每場活動最多可補助 5 名藝人,總計最高 25,000 元。每個申請單位每年度的補助上限為 50,0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等私立機構;辦理活動時邀請身心障礙藝人展演;辦理活動不得有收費情形;邀請之身心障礙藝人須符合以下擇一條件;表演地點須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藝人設籍臺北市且領有街頭藝人證或加入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身心障礙藝人非設籍臺北市者,須領有臺北市街頭藝人證或加入臺北市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
・不可申請:受政府機關委託或經政府機關補助經費辦理活動者;申請單位同時為受邀演單位;受邀請之表演者為申請單位所屬之員工或團員
・身心障礙藝人表演費用補助:每名補助表演費用二分之一,最高 5,000 元
・每場活動最多補助 5 名身心障礙藝人,共計最高 25,000 元
・每一申請單位當年度受補助額度以 50,000 元為上限(依活動日期認定)
・申請方式:郵寄(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 14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後,將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並由重建處公告。受補助單位如有虛報不實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