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鼓勵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參與演出,提供每場 2,000 元的表演補助,以降低其交通、服裝造型等成本,促進自立發展。申請對象為登記於臺北市的身心障礙街頭藝人,且表演場地須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指定之展演平台場地。每人每月限申請 1 次,每年最多可申請 5 次。申請者需於展演日 10 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透過線上、郵寄或親送方式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登記於臺北市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場地須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所提供之場地;表演地點需位於「臺北市」
・不可申請:虛報不實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表演補助:每場 2,000 元
・申請次數:每人每月補助 1 次(依表演日期認定),一年最多 5 次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郵寄、親送
・重要時間點:申請者應於展演日 1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核銷應於表演結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請款;如因故未能於展演時間內表演,應事前(至遲應於展演日前 1 工作日 17 時前)通知重建處;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重建處公告之
・注意事項:如同場次有多人表演,依展演申請平台登記者為「申請者」;重建處將派員不定期查核,未如實表演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