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提供政治檔案應用費用減免,針對曾因公權力侵害而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等檔案當事人及其配偶或繼承人,申請其所涉案件的政治檔案時,可免收閱覽、抄錄費用,並享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的減免。複製方式可選擇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此項優惠旨在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曾遭公權力侵害而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檔案當事人),或其配偶、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若檔案當事人已死亡);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
・政治檔案閱覽、抄錄費用:免收
・政治檔案複製費用: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可選擇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申請方式:於本府線上申辦網站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憑證簽署,並以電子文件向本府或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簽章後,採持送、郵寄、傳真,或掃描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准駁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30 日
・注意事項: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申請人同意檔案管有機關得透過本府之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線上查證取得證明文件資訊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法查證者仍應自行檢附);不服審核決定者,得自檔案應用准駁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