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針對政治檔案中曾受公權力侵害的當事人及其配偶或繼承人,提供閱覽、抄錄及複製相關政治檔案的費用減免。符合資格者可免除閱覽、抄錄費用,並享有一次免費複製(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及相關耗材、郵遞、處理費。申請人需向檔案管有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之檔案為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所涉案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檔案當事人;申請人為檔案當事人之配偶;申請人為檔案當事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
・政治檔案閱覽、抄錄費用:免收費
・政治檔案複製費: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
・複製方式: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申請方式:於本府線上申辦網站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憑證簽署,並以電子文件向本府或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書經簽章後,採持送、郵寄、傳真,或掃描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等方式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准駁,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但申請應用檔案原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複製檔案以電子或電子儲存媒體提供者,其電子檔案格式、電子儲存媒體種類及規格,應由檔案管有機關選擇適當者為之;儲存於公文檔案系統之電子檔案,除由公文檔案系統自��附加浮水印之外,檔案管有機關得視需要另附加必要資訊後,再提供應用;申請人至檔案管有機關指定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時,應出示核准應用之文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等行為,如有前述情形,檔案管有機關應停止其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