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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8-12-31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推出針對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租稅優惠,鼓勵實體商店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符合資格的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起至 2028/12/31 止,其每月銷售額將按 1% 的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申請對象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的小規模營業人,或特定行業按 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者,且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申請時需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廠商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並同意提供銷售額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按稅率 1% 查定課徵營業稅者);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同意委託的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若接受二家以上金流服務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申請);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僅接受消費者使用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並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使用自國外進口 KIOSK 者,應委託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若委託二家以上 KIOSK 業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申請)
・營業稅稅率:按稅率 1% 課徵營業稅
・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得依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申請方式: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財政部於 2025/12/12 令修正發布;自 2026/01/01 生效;受委託業者應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之 5 日以前,將前一季銷售額資料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名單將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各月行動支付或 KIOSK 銷售額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 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若受委託業者與營業人終止合作,應於當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適用本租稅優惠的營業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租稅優惠: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自申請當季停止;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自不符合規定當季停止;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的營業人,單季行支比率為零,或第一季至第四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或第五季及第六季、第七季及第八季、第九季及第十季、第十一季及第十二季,各該二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13%、17%、21%(自次季停止);營業人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自次季停止;停止租稅優惠後,自停止當季起算二季內不得再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適用;停止適用租稅優惠後再申請者,按前次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所屬季度起算本次適用租稅優惠季度,適用行支比率規定;營業人停業後復業適用本租稅優惠季度,按其停業時所屬季度重新起算,適用行支比率規定;受委託業者未依規定提供資料,經通知限期提供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應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

【金額/折扣】

最高2,400,000元

【期間】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之當季至 2028/12/31

【應備文件】

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若適用 KIOSK)、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若適用 KIOSK)

【注意事項】

頁面為臺北市商業處轉知財政部公告,實際福利內容主要來自附件 PDF 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tcoo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81042A58B45922B&sms=51293B11DE9A42C9&s=F1C8CA7F4A90C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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