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處
・臺北市商業處為促進臺北市商圈及產業發展,並推動城市行銷,特別提供這項競爭型活動補助。本補助旨在支持符合「臺北市商圈形塑城市亮點競爭型計畫」輔導資格的社會團體,自主辦理為期一個月以上的商圈活動。每案最高可獲得 3,000,000 元的補助。申請團體需在商業處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備妥申請表、計畫書及合法立案證明等文件,透過郵寄、親送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人民團體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與提振臺北市商圈相關之社會團體;提案活動須經「臺北市商圈形塑城市亮點競爭型計畫」完成輔導
・不可申請:申請日前一年內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屆期未辦理完成;申請日前一年內未依本處核定計畫書辦理;非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已取得中央或地方各機關其他補助;未編列活動總經費之 50 %以上自籌款;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補助商圈自主辦理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0 元
・申請方式:紙本方式掛號郵寄本處(申請日期以當日郵戳為準);親送或其他方式(申請日期以文件送達本處之日為準);線上申請(申請日期以成功上傳本處指定系統之日為準)
・注意事項:補助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申請,相關資料均不予退件;申請案經審查完竣後,由本處公告核定補助名單;計畫書核定後,有變更必要者,應於活動辦理前,函報本處審查同意,並不得影響活動原預期成效;活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辦理者,應於原因消減後 5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函報本處核備;逾期繳交第二期撥款文件者,扣減補助金額 5 %;每逾一日者,另並扣減補助金額 1 %,全案扣減最高以補助金額 20 %為限;本處撥付全案補助經費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比例及金額,並以受補助團體實際支出總經費比例核算補助款金額;受補助團體應依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及支用單據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補助款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情事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補助;受補助團體應配合本處進行實地查核或訪視,並得隨時要求提出執行報告;未配合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扣減該支用項目補助金額 20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作其他使用
3,000,000元
補助申請表、補助申請計畫書、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其他本處指定之相關資料
電話:02-27208889 轉 6475 或 1999 轉 6475|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北區1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 ~ 17:00 (中午不休息)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在文案中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需依公告受理期間辦理。
資料來源:https://www.tcooc.gov.taipei/News.aspx?n=D2B1CCD44F497ED8&sms=80B3411E55D04E86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