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這項租稅優惠鼓勵符合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在實體商店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經核准的營業人,自核准當季起至 2028/12/31 止,其每月銷售額將按 1 % 的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可免予申報銷售額。申請者需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等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需符合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等條件,同時需維持一定的行動支付銷售額比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按稅率 1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符合以下條件:/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 2 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僅接受消費者使用 KIOSK 結帳及以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並符合以下條件:/應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使用自國外進口之 KIOSK 者,應委託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營業人委託 2 家以上 KIOSK 業者,應全部委託,且分別委託 KIOSK 業者申請/同意受委託之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稅額/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營業稅稅率優惠:每月銷售額按 1 % 課徵營業稅,並免予申報銷售額
・申請方式: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115年1月1日以後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者,應依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規定申請;115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並符合第六點第一款各目要件者,無須重新申請,得繼續適用本租稅優惠;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及代理商應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之 5 日以前,提供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行動支付或 KIOSK 銷售額資料;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各月行動支付或 KIOSK 銷售額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 1 %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與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終止合作者,應於當月底前主動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租稅優惠: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自申請當季停止;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自不符合規定當季停止;第六點第一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次季停止:單季行支比率為 0;第一季至第四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五季及第六季、第七季及第八季、第九季及第十季、第十一季及第十二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13 %、17 %、21 %;營業人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自次季停止;經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適用;經停止適用租稅優惠後,再行申請適用經核准者,按前次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所屬季度起算本次適用租稅優惠季度,適用行支比率規定;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者,其復業後適用本租稅優惠季度,按其停業時所屬季度重新起算,適用行支比率規定;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未依規定提供資料,經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2,400,000元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之當季至 2028/12/31
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若適用 KIOSK)、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若適用 KIO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