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稅務局提供多項稅務優惠,包含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及自用住宅房屋稅、地價稅減免。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將閒置土地規劃為供公眾使用的收費停車場,且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非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可申請按 10‰ 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針對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ARC)的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國大陸居住民、香港或澳門居住民,若其居留地址的土地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實際居住且已完成戶籍登記(或視同完成),可申請自用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房屋稅率可享 1.2% 或特定條件下 1% 的優惠,地價稅率則為 2‰。申請人需留意各項稅務優惠的申請期限,逾期申請將自次年開始適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土地所有權人,且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且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非屬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ARC)的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國大陸居住民、香港或澳門居住民,且居留地址的土地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於該地,且已完成戶籍登記(或居留證地址視同完成),且房屋及土地不用於賃貸或營業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房屋不超過 3 戶(針對房屋稅),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扶養親屬全國限 1 處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且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之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00 ㎡,且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之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700 ㎡
・停車場用地地價稅:按 10‰ 特別稅率課徵
・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 1.2%
・自用住宅房屋稅:全國僅一戶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 1%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2‰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稅務局提出申請
・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優惠申請:每年 9 月 22 日前;自用住宅房屋稅優惠申請:每年 3 月 22 日前;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申請: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停車場登記證核准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停車場登記證,並於當年度 9 月 22 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10‰ 特別稅率課徵;外國人無戶籍者,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ARC)可視同完成戶籍登記,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優惠;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僅限 1 處適用
電話:03-5225161 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地址:300197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12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2:00,13:00~17:00 (1F全功能櫃臺中午不打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