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補助,協助臺北市領有使用執照逾 20 年的集合住宅,或為提升公共安全而增設、改設消防安全設備的原有合法建築物,減輕修繕或提升消防設備的費用負擔。每案最高可補助總經費的 49 %,上限為 800,000 元,並針對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系統性滅火設備及連動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項目設有不同補助額度。申請人需為場所管理權人、管委會或經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委託的代表人,並應委由消防設備人員向消防局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及複審小組決議後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得使用執照逾 20 年之集合住宅建築物,其共有部分之系統性消防安全設備依法應進行修繕;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場所為提升公共安全,增(改)設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申請人為場所管理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未成立管委會、無管理負責人亦無單一管理權人者,應由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出具委託書選定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委由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設備士)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已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獲准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同一建築物)
・補助每一申請案件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案總經費之 49 %,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800,000 元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上限 150,000 元
・系統性滅火設備(含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上限 500,000 元
・未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全棟建築物裝設連動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上限 100,000 元
・其他經消防局年度執行計畫另行指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補助額度於執行計畫公告之
・耗材更換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向消防局提出申請,需委由消防設備人員辦理
・申請案件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複審由審查小組進行;相關表件不齊全者,經通知補正應於 7 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以 1 次為限;倘涉及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或室內裝修等事項,申請人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辦理,並依消防法委託消防設備人員,向消防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消防局核定補助函指定之期限內申請撥款,撥款申請應與補助申請同一年度,經費不得跨年度保留;受補助者應於該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全數合格後,始得就核定補助項目申請撥款;受補助建築物或場所應善盡設備維護及檢修之責,並列入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經消防局同意情形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 5 年內,任意變更受補助之項目;若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消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補助費用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若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