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凡設籍嘉義市、符合資格的我國籍兒童,且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其主要照顧者即可申請。津貼依子女排序發放,第一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以上 7,000 元。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臨櫃方式,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按月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項各款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臨櫃(備妥申請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填寫申請表親送或郵寄,郵寄以送達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注意事項:線上申請需於兒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 3 日再進行申請,並請先準備好讀卡機及兒童父親、母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津貼發放依下列規定: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最高7,000元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受補助兒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申請人或申請補助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本人及配偶)雙方之印章、受委託人另請備妥其個人身分證件及印章、受補助兒童如為申請人一方(本人或配偶)之第 2 或 3 名以上子女,應檢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具詳細記事)
電話:東區區公所 (05)2289019、西區區公所 (05)2840850、社會處 (05)2254321 分機 155、157
資料來源:https://eservices.chiayi.gov.tw/eservice/statistics?itemId=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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