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獎勵金,鼓勵民眾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的案件。舉發人可以是職務涉及相關場所的工作者,或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者,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的 5 %作為獎勵金;若舉發人是被舉發人的受僱人,獎勵金則提高至 20 %。申請人需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消防局提出舉發,並提供相關身分資料、違規案件資訊及可供查證的證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職務涉及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
・不可申請: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提供虛偽不實之舉發資料;以言詞或電話舉發,拒絕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舉發之違規案件為消防局或有關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違規事實;依舉發人提供之舉發資料查無具體違反本法事實,或所查獲之違反本法事實與舉發內容不符;就同一違規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舉發嚴重違規案件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 5 %
・舉發人現為被舉發人之受僱人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 20 %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提出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並實收罰鍰金額後,以每半年一次為原則發給
・注意事項:獎勵金發給比例得依財務需求或預算審查結果按比率調整;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獎勵金平均分配;消防局及其他機關應對舉發人資料保密;舉發人有受威脅之虞,消防局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護安全;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彈性調整核發頻率及方式;領取獎勵金需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2021/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方式及地址、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名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時間、地址、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領取獎勵金時)、授權書(委由他人代領獎勵金時)
電話:05-2254321#711 (法制科)|地址:60006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本辦法中華民國114年11月16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嘉義市政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6#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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