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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補助,鼓勵雇主為員工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以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這項補助適用於雇主為未滿 12 歲子女提供的托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新建或改善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以及提供員工托兒津貼等。哺(集)乳室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新建托兒設施最高 500 萬元,而托兒服務或津貼每年最高可達 60 萬元。申請分為兩期,分別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閏年為 2 月 29 日)及 5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雇主可透過線上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其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營運 6 年以上者(辦理聯合托育者不在此限)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 80 %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者,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為 9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至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查結果需於每年 3/31 前送勞動部審核;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查結果需於每年 7/15 前送勞動部審核;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撥款:第一期每年 8/31 前,第二期每年 10/20 前;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者,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為 90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 3 年補助 1 次;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接受補助之雇主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逾期或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結報;虛報或浮報者,除繳回補助經費外,得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每年 1/1 ~ 2/28 (閏年 2/29) 及 每年 5/1 ~ 6/15

【應備文件】

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設施、托兒津貼、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托兒設施適用)、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辦理聯合托育適用)、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辦理聯合托育適用)、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托兒津貼適用)、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或資料(托兒津貼適用,包含計畫、辦法、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支付證明)、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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