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企業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措施的經費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企業減輕育兒負擔,讓員工能安心工作。補助項目包含新建或改善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以及發放員工子女托兒津貼等。雇主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勞動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撥付補助款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 (事業單位);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申請項目非屬政府設立、推動,且當年度未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三年;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六年;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 (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 (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申請方式: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於申請規定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案件送勞動部審核期限:每年 3/31 前;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案件送勞動部審核期限:每年 7/15 前;托兒津貼結報及撥款:每年 10/20 前;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第一期結報及撥款:每年 8/31 前;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第二期結報及撥款:每年 10/20 前;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 99 人)者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為 90 %;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其餘均以當年度為限;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不受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之限制
最高5,000,000元
每年 1/1 ~ 2/28 (閏年為 2/29) 及 5/1 ~ 6/15
哺(集)乳室申請書 (附件一之一)、哺(集)乳室實施計畫 (附件一之二)、托兒設施措施申請書 (附件二之一)、托兒設施措施實施計畫 (附件二之二)、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附件二之三)、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申請托兒設施者)、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辦理聯合托育者)、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附件二之四,辦理聯合托育者)、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附件二之五,申請托兒津貼者)、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申請托兒津貼者,未發放者檢附計畫或辦法,已發放者檢附印領清冊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電話:886-2-8995-6866|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頁面為資料下載頁,實際補助內容、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詳列於附件內文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及「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