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企業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經費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雇主減輕成本,讓員工能兼顧家庭與工作。補助項目包含哺集乳室設置、托兒設施新建或改善、聘僱托育人員提供服務,以及提供員工托兒津貼等。雇主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勞動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撥付補助款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事業單位);申請補助項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不可申請:申請項目屬政府設立、推動者;當年度已獲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3 年;僱用受僱者 250 人(含)以上之雇主,其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設立 6 年(含)以上(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員工子女者不在此限)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申請方式: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並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結報時需填寫結報書表並檢附收據及支用單據等資料,以郵寄方式辦理核銷。
・重要時間點: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第一期案件應於每年 3/31 前送勞動部審核,第二期案件應於每年 7/15 前送勞動部審核。托兒津貼結報及撥款應於每年 10/20 前完成。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及撥款,第一期案件應於每年 8/31 前,第二期案件應於每年 10/20 前完成。
・注意事項: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之 80 %。僱用員工 99 人(含)以下者,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可提高至 90 %。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可檢附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無法檢附原因,由承辦人員蓋章。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經通知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接受補助之雇主應妥善保存支用單據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