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補助,協助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此補助計畫旨在減輕企業負擔,鼓勵其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或津貼。雇主可依據設置類型申請不同額度的補助,例如新興建托兒設施最高可獲 500 萬元,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 50 萬元,而提供托育服務或托兒津貼每年最高可達 60 萬元。申請單位需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每年分兩期受理,旨在鼓勵所有雇主共同推動職場性別平等。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聯合托育除外);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 6 年以上者(聯合托育除外)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 80 %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 99 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為 9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至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
・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查通過案件,每年 03/31 前送勞動部審核;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查通過案件,每年 07/15 前送勞動部審核;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第一期申請單位每年 08/31 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送勞動部辦理;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接受補助之雇主應妥善保存支用單據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若有損毀、滅失等情事,將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補助款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繳回補助經費外,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最高5,000,000元
每年 01/01 ~ 02/28 (閏年為 02/29) 及 每年 05/01 ~ 06/15
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設施、托兒津貼、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托兒設施適用)、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托兒津貼適用)、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托兒津貼適用,未發放者檢附計畫或辦法,已發放者檢附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支付證明)、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聯合托育適用)、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聯合托育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4#a3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